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生科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5-08浏览次数:1766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品的范围:包括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各类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毒害性和放射性的物质,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二、本办法适用于生命科学学院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四)实验室责任人或实验者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责,并负责落实保管责任制。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采取:按危险级别设定相应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六)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提请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批准,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

(七)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危险化学品,由保卫处、公安部门、使用部门共同送指定单位处理销毁。

四、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三)、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主要通道必须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①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③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柜)内存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④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配备灭火设施、报警装置。

(四)、危险品库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的危险品必须及时上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剧毒品的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领用手续、实行专库专柜存放,采用三锁,分别由保管员、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保管;启用剧毒品时,每次只准领一次的使用量,且由使用人与相关实验室责任人一起领取和使用。

(六)、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三把锁、双本帐为管理制度。

(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必须设专用存放室(或柜)上锁管理,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存放于专用存放室(或柜)以外的地方。

五、危险品的领发和使用

(一)各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实验需要领取,尽量用多少领多少,并做好领用及使用记录。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工及学生,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二)领用剧毒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数量,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使用剩余部分应如数全部交回仓库管理。

(三)实验室需存放少量剧毒危险品的,必须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审定批准后方可存放,存放时必须分类存放,专柜,专人上锁管理。

(四)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和渣滓严禁随意抛弃,集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标注清楚废弃物的主要成分,定期由中心负责,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五)剧毒品的处理由中心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六、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七、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等设施。

八、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心。

九、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