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者:生科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5-08浏览次数:225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为实验室管理中心代管的国有资产,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基础条件,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按教学实验室分类管理;课题组、学科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由各课题组、学科指定专人管理;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并建立仪器档案,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操作,因违规操作造成仪器损坏,由使用人负责维修、赔偿。

三、实验技术人员或仪器管理人员应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并分门别类摆放整齐,未经实验室管理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挪离所在实验室。

四、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因特殊原因需借出仪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须经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同意,按规定填写中心仪器借用登记簿,办理借用手续,并明确归还时间;若实验教学有需求,实验室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所借处仪器、设备;外借仪器出现损坏由借用人负责维修、赔偿。

五、实验技术人员应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由实验技术人员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中心,经中心主任签字后,安排维修;如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和分管院长,以便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并及时处理。

六、实验技术人员应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各种凭证、帐、卡,坚持清产核资,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使用后应提醒并监督使用人及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详细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用途及仪器状态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在记录中详细说明。

七、如发生事故(失窃、火灾、损坏或人身伤亡等),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中心应对处理。

八、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原则

1、任何人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需按规定赔偿,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补救处理措施,将作为岗位考核鉴定的参考依据。

3、由下列主观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伤事故,应予赔偿:

1)违规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卸、改装;

3)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方法,或未了解仪器性能而使用;

4)使用时粗心大意,不按照使用方法操作;

5)不按照仪器使用管理规定和实验室管理规定使用;

6)未经实验室管理中心许可,实验技术人员或仪器管理人员擅自外借;

7)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发现错误未及时纠正;

九、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仪器设备若经维修可正常使用,根据维修所需费用的额度,按以下原则确定赔偿:

维修费为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维修费为300-10000元,当事人赔偿40%以上,但最低赔偿额度不得低于300元,不足部分由当事人与相关人员协商解决;维修费为10000元以上,学院作为重大事件研究处理,但当事人必须承担50%以上的赔偿。

2、 仪器设备若已失去维修价值或丢失,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赔偿额度参照仪器设备维修的赔偿原则执行。

3、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若由多种原因或多人引起,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裁定各方所应承担责任比例,根据赔偿原则和责任比例赔偿。

4、贵重仪器的赔偿,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5、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擅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员全额赔偿,并追究其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