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师院发〔2019〕65号

发布者:生科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9-06浏览次数:134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5-3年,具体在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每次申请不得超过1年,累积不得超过2年。在校年限(含休学)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良好、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但研究生在校注册学籍时间不少于2年。提前毕业申请应在第三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期毕业,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前1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延期申请应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相应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计入总的学习年限。

第四条  在基本学制内,在学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学研究生可以申请入住学生公寓(按规定收费)。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按规定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14天,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三)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

经学校批准,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按国家规定在三个月内由各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有效。

第十条 学生注册前应向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缴纳规定费用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学籍异动而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均随编入年级标准收费并注册。

第十一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研究生的暂缓注册申请须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研究生转专业申请须在第一学年注册入学后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开展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本学科内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或因患病原因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准、申请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后方可转出(跨省市者须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

(三)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休学的学生应于办理休学手续后1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其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复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准予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二)休学期间遵纪守法,行为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出境交换学习、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无需办理休学手续,但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请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可参加重修。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考试违纪者,参照《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分别由任课教师和导师负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3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报学院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返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病假应有本校门诊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有具体说明和适当证明,从严掌握。对经常旷课的学生,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每月初,学院办公室公布上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对未经请假缺课、旷课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课时数者,按学校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缺旷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缺旷课1天及以上的,每天按6课时计算。1天以内按实际缺课课时计算。

(二)政治学习、教学实习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旷课时数按上午4课时,下午2课时计算。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按选课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

第六章  退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者不通过,个人或导师、培养学院认为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二)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或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弱,不能完成论文计划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含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的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九)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按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者,还需附校门诊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处理。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其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报研究生处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处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或研究决定。退学的决定文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拟处理意见、处理决定以及决定文件等的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处领取学习证明、退学文件等。

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发放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学后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退学的研究生,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作结业处理,可申请结业证书。结业生修改论文后,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按相关规定可在1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1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满1学年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程序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按照研究生处有关研究生毕业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研究生毕业环节的有关工作。

申请毕业离校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包括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填写学历和学位证书的电子上报信息等)后,到学院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定向或委托培养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处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件,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予以撤销。被撤消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已毕业学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包括中英文)均应由研究生处审核、盖章,统一出具。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妥善保管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但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91日起施行,原《湖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1243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