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履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实施细则 湖师院党发〔2021〕2号

发布者:生科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1-20浏览次数:152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指导行为,根据《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工作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高尚的师德师风,应认真学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既非固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也非终身制的荣誉称号。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二级学院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指导研究生的所有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要求

 坚持正确思想引领。

(一)导师应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将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教育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二)导师应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全面关注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定期与研究生交流,及时、全面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和身心状况,帮助学生舒缓压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工作。

(一)导师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制订研究生招生标准,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公平公正,科学选才,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

(二)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掌握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身心健康等情况,做好入学教育,指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精心尽力投入指导。

(一)导师应认真参与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实际情况,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有利于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须在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内制定完成。

(二)导师应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具体指导和落实。包括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科研方向、提出学习要求和科研要求。

(三)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安排和检查研究生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各项工作。

 正确履行指导职责。

(一)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的过程性、阶段性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导师应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高水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积极参与研究生优秀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案例和教材编写等各项教学活动。

(三)导师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报告会,为研究生科研实验、社会调查等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智力、经费和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一)导师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科研活动中遵循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导师应重视和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把关学位论文质量。

(一)导师应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选题报告、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认真审查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二)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坚持学位论文检查常态化,严格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密切关注研究生的研究动态、研究潜力、心理健康等问题,监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未完成阶段性工作要求的论文,要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严格经费使用管理

导师应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

 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一)学校规范导师双向选择程序和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师生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开展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工作。

(二)导师应主动关心研究生的学习、生活、就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二)导师应督促研究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规范研究生的日常行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假、实习实践、休学、退学等事宜应认真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做好研究生外出的安全教育。发现学生无故旷课、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和学习成绩持续下降等异常情况后要及时联系二级学院或学校进行

(三)导师应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合理评定、按时发放助研经费,支持研究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与助教、助管等工作。

(四)导师应根据学校规定做好对研究生的考核考评,对研究生评优评奖、困难补助、三助岗位、助学贷款等申请进行把关,客观公正地对研究生及其学术成果进行评价。

 禁行行为。

(一)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导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导师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四)导师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五)导师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六)导师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七)导师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八)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三章   问责机制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是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的基本规范。对确认违反准则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湖州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湖师院党办发〔202029号)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同时给予采取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暂停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一)款规定外,还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校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