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十条扶持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10浏览次数:154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湖政办发〔2017〕28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州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十条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湖州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十条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大学生创业工作,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在湖创业创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推动湖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及省、市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十条扶持政策。

  一、积极营造良好创业生态

  (一)放开户籍限制。鼓励优秀大学生在湖创业创新,积极打造人才高地,对在我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并按规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创业大学生,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可按照引进人才规定在创业地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由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创业大学生,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的,优先推荐就近幼儿园或中小学入学。(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创业大学生家属有就业意愿的,可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多渠道协助优先推荐就业。(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创业大学生购房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现行规定上浮30%。非本市户籍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在湖创业,可优先租住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11、985重点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湖创业,在中心城市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市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凭所创企业连续6个月纳税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不动产权证,给予4万元一次性购房奖励。(由市建设局、市公积金中心牵头负责)

  (二)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落实“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实行税费减免。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

  (四)强化创业氛围营造。大力开展创业政策宣传,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营造支持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吸引各地大学生来湖创业,在全市范围内树立一批大学生创业者、创二代、企业高管和连续创业者、回湖高层次人才创业者等湖州“创业新四军”典型,推动精英创业、大众创业。(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二、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

  (五)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在30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名合伙人增加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60万元。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由市人力社保局、相关经办银行牵头负责)

  市本级设立创业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基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及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各筹集200万元),并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及发放规模适时补充或扩大基金规模。(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对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大学生,经所在高校或大学生创业园推荐,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免除个人反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90%;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由市人力社保局、相关经办银行牵头负责)

  严格把控基金风险,建立湖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人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共同研究解决贷款代偿、核销等重大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贷分离制度,经办银行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身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贴息。(市人行、市人力社保局、相关经办银行牵头负责)

  建立预警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发生风险的贷款经担保基金代偿的,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确实无法追偿的,经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账销案存处理。创业贷款发放及回收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由市人行牵头负责)

  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由市人行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出台。

  (六)扶持初创企业发展。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大学生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每年按年租金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在湖高校大学生入驻市区高校创业园的,3年内租金全免。(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积极开展创业项目评选。对征集入选市级创业项目库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每个2000元的征集补贴;创业项目被采用、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每采用1次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采用补贴。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大学生(青年)创业项目评比或创业大赛,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创业示范补贴;对参加在湖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评比或创业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创业示范补贴;对获得上述评比或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创业导师(指导教师),授予优秀创业导师(指导教师)荣誉称号。(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积极支持大学生创客发展,引导众创空间内的大学生创业项目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鼓励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对众创空间内优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对众创空间内被纳入“双高”企业培育库满一年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七)鼓励多业态创业。积极支持网络创业,对大学生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大学生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大力支持大学生围绕我市“4+3+N”重点产业创业,对从事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健康产业、休闲旅游四大重点主导产业和金属新材、绿色家居、现代纺织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分别可提高20%。(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大学生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加快各类创业平台建设

  (八)支持创业园区建设。积极支持各级各类创业园区建设,指导创业园区探索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完善科技金融保障措施,加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平台承载能力。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到位,第一年按补贴总额的40%拨付,第二、三年根据其工作绩效按补贴总额的30%分别拨付。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跨境电商产业园等现有创业平台资源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优先纳入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并给予补助。(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鼓励创业园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创业园新引入大学生创业企业,且孵化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引进1家给予创业园2000元的入驻补贴;实际孵化成功的(注册登记并搬离园区后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按孵化成功的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园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四、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九)完善创业服务。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工作。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积极发挥创业学院作用,引导在校大学生投身创业;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提升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积极支持本土高校开发或与外地高校合作开发中高端创业培训项目,对参加中高端创业培训项目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加强创业师资培训,对经国家人力社保部培训认定的职业指导师,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加强“湖州市创业网上服务平台”建设,人力社保、相关银行等要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通过全方位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为大学生享受创业优惠政策提供“最多跑一次”的优质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免费提供项目推荐、人才推介、信息发布服务。简化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办理手续,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必备材料。(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系统整合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园区、创业导师、创业者等各类创业要素,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政策指导、创业咨询、投融资等服务。着力引进培育高端创业服务机构,打造创业资源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服务机构,考核通过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创业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力量,组建一支由企业家、企业高管、行业专家、高校教师及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门人才组成且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创业导师队伍,建立导师与创业大学生帮带机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服务。完善创业大学生专题培训、联谊交流等机制,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大学生创业的社会文化环境。(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十)加大就业见习补贴力度。毕业1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基地见习期间,按见习基地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的60%的标准补贴,其中省级见习基地或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比例提高至80%;按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费及被见习单位录用后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除外)给予社保补贴;根据见习基地接收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时间,按每人每月1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五、附则

  将大学生创业工作作为市对县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县区进行考核。(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本文件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

  各县区要按照本政策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