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师院发〔2014〕57号

发布者:生科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2-03浏览次数:91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湖州师范学院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全年十个月逐月发放,每年78月不发。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做出调整: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回国(入境)后不予补发;

(三)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国家助学金;

(四)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