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湖师院发〔2018〕60号

发布者:生科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2-03浏览次数:8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实现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二章  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统筹和领导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具体职责:

(一)拟订学校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审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对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及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和特殊问题。

第五条 校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生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编制年度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和服务等组织工作;

(四)负责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准考证核发、命题、制卷、考试、阅卷、调剂、复试、录取等组织工作;

(五)制定年度复试录取办法;

(六)负责招生报表的统计和上报;

(七)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八)接受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落实招生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招生方针、政策与规定;

(二)拟订本学院的学位点简介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核导师的招生资格及招生计划;

(四)开展本学院的招生宣传、报名动员、调剂、复试、拟录取等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组织编制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计划,报校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审定。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生源质量、导师队伍、科研水平、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名额,及时报送研究生处审定

第四章  考生报名和报考资格审查

第八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制定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考生报名严格按照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执行。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对考生报名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认考生考试资格。研究生处进行复核。

第五章  命题与阅卷

第十条  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分工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自命题工作,包括初试业务课科目和复试科目。具体由二级学院负责试卷命题,研究生处负责试卷印制、封装、邮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遵守工作纪律,信守承诺,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命题人员须严格根据考试大纲命制试题,对试题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负责,不得有政治性错误,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准确性、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核对考试科目名称和代码,以及试题题号、分值和总分,严防差错。

第十三条 业务课自命题试题的交卷、组卷和制卷要求在24小时全程录像的保密室进行。进出保密室需2人(含2人)以上,保密室外门及保密柜钥匙由两人分别保管。制卷过程由2人及2人以上进行;制卷过程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打印试卷须由命题人员确认,正式卷装袋后由命题人员签字,并当场销毁试卷底稿;必须按照机要件要求寄送试卷。

回卷、拆卷、理卷、装订试卷、密封考生信息等均应在全程录像的保密室进行。对组卷人员、拆卷人员、试卷装订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规范组卷、拆卷、密封流程,强化核查。

第十四条 我校采取集中评卷的方式,在配备监控的专门场所组织阅卷,并配备保安值班。所有评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场所;评卷教师不得拆看考生信息。研究生处负责评卷过程管理、规范阅卷流程,强化核分、登分环节的核查,组织多人次校对评卷成绩。

第六章  复试、调剂与录取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按照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根据各学位点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的复试比例,划定各学位点的复试分数线,制定并公布复试办法。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学校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复试办法负责制订本学位点复试工作实施方案,经研究生处审定后实施。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生源不足时,积极组织调剂考生参加复试。

第十八条 对已通过复试、政审和体检的考生,由各二级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按招生计划数提出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审核。

第七章  信息公示公开

第十九条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以下信息公开: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各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复试办法,调剂工作办法,参加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中,严禁我校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湖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278号)《湖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阅卷工作暂行规定》(湖师院发〔201279号)《湖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湖师院发〔201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