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师院发〔2019〕93号

发布者:生科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13浏览次数:1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国际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研究生培养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研究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研究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国际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5-3年,具体在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每次申请不得超过1年,累积不得超过2年。在校年限(含休学)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国际研究生提前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良好、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国际研究生在校注册学籍时间不少于2年。提前毕业申请应在第三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六条  国际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期毕业,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前1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经批准休学的国际研究生,复学后相应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计入总的学习年限。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国际研究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各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条  国际研究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2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国际研究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第十一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国际研究生的暂缓注册申请须经导师同意,由学院批准。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导师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研究生转专业申请须在第一学期注册入学后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开展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国际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本学科内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国际研究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同时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国际研究生,应于期满前3个月,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复学,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证明需由大使馆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国际研究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考核与请假

第十七条  国际研究生应当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可参加重修。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国际研究生考试违纪者,参照《湖州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际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分别由任课教师和导师负责。

第二十条  国际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3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报学院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国际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返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病假应有本校门诊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有具体说明和适当证明,从严掌握。对旷课的学生,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每月初,学院公布上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对未经请假缺课、旷课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课时数者,按学校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际研究生缺旷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缺旷课1天及以上的,每天按6课时计算。1天以内按实际缺课课时计算。

(二)教学实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旷课时数按上午4课时,下午2课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按选课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

第七章  退 

第二十五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者不通过,个人或导师、培养学院认为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

(二)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或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弱,不能完成论文计划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含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的;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按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国际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或导师或二级学院提出,按学校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手续,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公告送达,并按规定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送达本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自公告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国际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退学国际研究生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国际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他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作结业处理,可申请结业证书。结业生修改论文后,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按相关规定可在1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1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满1学年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程序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按照研究生处有关国际研究生毕业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研究生毕业环节的有关工作。

申请毕业离校的国际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到学院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已毕业学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包括中英文)均应由研究生处审核、盖章,统一出具。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妥善保管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但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