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全面综合发展,发挥先进个人示范导向作用,加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为本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要求上进,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成绩优良,身心健康。
第五条 凡评选学年(优秀毕业生为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处分期涉及学年的荣誉评比;
(2)有旷课记录者;
(3)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4)一学年中有1门(含)以上课程考试、考查结果不合格者;
(5)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 评选具体条件及比例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为一学年中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10%。参评条件如下:
(1)思想品德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
(2)学习成绩出色,参评当年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3)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及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授予对象为一学年中社会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干部。校级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校研究生干部数的20%。参评条件如下:
(1)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健康有益的各类活动;
(2)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责任感;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任劳任怨,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并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第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对象为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5%。参评条件如下:
(1)在校期间获得1次二等(含)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校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3)学习努力,成绩优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服务能力,发表优秀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4)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领导,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各学院评奖评优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评优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学院范围内公布,并将实施细则交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发布通知:每年9-10月份发布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通知,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时间执行;
(2)申请或推荐:经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参评个人填报《湖州师范学院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登记表》,提供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正式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评审。各学院评奖评优评审小组对各类荣誉称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研究生处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审批。
(4)公示。评选结果需进行校院两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审定,由学校发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类校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获得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已获各类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湖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比办法》(湖师院校办发〔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