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湖师院发〔2019〕12号

发布者:生科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01浏览次数:139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质量,促进学校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认定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我校教师作为导师与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共同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  为加强学位点建设,学校鼓励各学科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支持我校暂无硕士点的学科、专业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再鼓励我校已有硕士点的学科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资格认定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接受连续培养期限应不少于1年,导师每级所带研究生数量不超过2人,同时累计所带研究生数量不超过5人。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原则上需经研究生招生单位遴选并发文确认。因特殊情况未经研究生招生单位遴选确认的硕士生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需由研究生招生单位出具联合培养证明。                                           第三章     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研究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学习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双方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建议研究生招生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工作。每学期末书面总结一次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我校教师作为第一导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由学校和所在学科或者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各承担50%

第九条  鼓励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署名“湖州师范学院”,并及时报我校研究生处备案,学校参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由学校安排、管理学生宿舍,住宿费、水电费按照学校标准缴纳,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联合培养研究生因事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15天以内的需向导师请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15天以上的需办理退宿手续并离校。

第四章     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需遵守我校研究生导师管理相关文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否则取消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考核津贴。基础津贴标准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12000/人,我校无硕士点学科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000/人,考核津贴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8000/人,我校无硕士点学科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000/人。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将湖州师范学院作为作者单位之一、导师作为合作者之一,在SCISSCI或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学位论文显著处标注由湖州师范学院导师指导完成,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须将湖州师范学院作为作者单位之一、导师作为合作者之一,获得科研成果1项(学术论文、专著、专利、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奖等),或学位论文显著处标注由湖州师范学院导师指导完成,视为考核合格。

第五章     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校学习,凭研究生证复印件、导师聘任文件复印件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联合培养证明申请,并填写《湖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入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校后填写《湖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住宿申请单》,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办理校园一卡通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业结束后,填写《湖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离校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处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包括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并退宿。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开始执行,《湖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湖师院发〔2012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