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总年限,不超过其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不分等级,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依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奖学金等级,具体奖励金额及等级分配比例见下表。
奖励范围 | 等级 | 奖励标准 | 奖励比例 |
一年级 | / | 8000元 | 100% |
二、三年级 | 一等奖 | 12000元 | 10% |
二等奖 | 10000元 | 30% | |
三等奖 | 8000元 | 60% |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四)导师和学院认为不适合参评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在读研究生在当学年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第二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收回当学年发放的一半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评审组织
学校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各学院评奖评优评审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推荐等工作。各学院在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时,应根据学院实际充分考虑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的差异。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学业奖学金。申请时须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评审。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依据本学院细则组织初评,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名单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各学院的评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细则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奖实施细则应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及时向研究生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湖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湖师院校办发〔2014〕8号)2018级硕士研究生执行结束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