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湖师院发〔2019〕73号

发布者:生科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14浏览次数:144

为规范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州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的重要工作。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其学位论文在答辩前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研究生处、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开展。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学院配合研究生处做好学位论文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采取“双盲”方式进行评审。

第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参与组织评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人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人应是校外与被评审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专家,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我校兼职教授或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审人。

第七条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同意,并通过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由研究生处组织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之后,方可送审。评审工作应于正式答辩前2个月组织。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论文提交给相关学院,由学院统一汇总后送交学校研究生处,逾期未交者按自动申请推迟答辩处理。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送至3个不同单位的专家评审(保密送审和特殊学科送审除外)。为保证评审质量,学位论文评审中应确保论文评审人有不少于15天的评审时间。

第九条  学位论文在送审前,研究生处应对其进行统一编号,仔细检查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应由评审单位相关部门统一回收寄回研究生处指定的负责人。研究生处收到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后应及时登记、汇总,并将评审意见及结果及时反馈给二级学院,再由二级学院反馈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的文字重合率包括全文重合和重要段落重合,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包含引证关系的部分、学位论文作者本人已经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检测结果认定与处理意见如下:

(一)文字重合率≤15%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由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自行修改,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二)文字重合率介于15%与30%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不通过,可给予一次修改机会。修改后重合率≤15%可予送审;如仍高于15%,将不予送审。若导师坚持送审,则学位论文送审时附上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报告”和导师鉴定意见;

(三)文字重合率≥30%的学位论文将不予送审,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可申请延期。

第三章  评审意见处理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分以下三类:

(一)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答辩;

(二)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修改后答辩;

(三) 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论文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出现2份及以上“论文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二)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意见或3份均为“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2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的,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建议学位论文需要修改,学位论文作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修改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不得办理答辩手续。

第十四条  在其学制规定年限内,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者,经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后,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五条  因不可控的非个人原因,导致学位论文未能及时送审而不能按时完成论文答辩者。申请人可提出延期答辩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