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达成人才培养目标、质量、规格的总设计蓝图,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质量标准,体现各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学制与学位、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课程设置及修读说明、课程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为成员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主体是二级学院。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院长、相关教师和行业专家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各专业根据需要可适时向学校提出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申请与意见。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同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二)学院应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进行本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上级文件精神和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教师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制订培养方案。
(三)学院组织院教学委员会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生效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周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自行调整。如因国家及地方人才培养政策变更,必须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调整,如因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由专业所属学院提出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意见。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包括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更改课程名称、开设学期和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以及增开、停开课程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流程
(一)学院在确认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前,提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申请,组织论证,并填报《湖州师范学院教学计划课程调整审批表》。
(二)学院组织教学委员会对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进行审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正在运行的教学执行计划不能做调整。如需调整,必须在生成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专科专业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由教务处具体承办。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