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湖师院发〔2021〕82号

作者:站群模板 时间:2021-12-31 浏览: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评价-反馈-改进”改进机制。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在建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严密逻辑关联基础上,逐层落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师范学院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责任制。学校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七条  评价依据

1.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毕业5年左右校友为对象,以专业培养目标中人才定位和职业发展的预期达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2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应届毕业生的素养与能力发展状况为主要依据。

3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在提升课程“两性一度”基础上,以学生通过课程学习获得的素养与关键能力,即课程所预期的素养与能力目标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

1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为用人单位和毕业5年左右的校友。毕业要求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为修课学生、授课教师。

2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负责人。

第九条  评价方法

1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评价所采用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2各二级学院自评工作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2-6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且评价前需制定毕业要求的合格标准。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2-6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的课程目标按照对指标点贡献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价周期与要求

1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2~4年进行一次,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一届毕业生一次,课程目标达成度每学期一次。

2评价结果形成相应的纪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纪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以上。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由教务处具体承办。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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