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的精神,确保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浙教高教〔202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直接体现人才培养质量,是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与扩展学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自主探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开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管理,严格毕业标准,严把毕业“出口关”,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制度,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健全毕业环节质量保障。
第五条 教务处指导二级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各项工作的开展,规范过程管理,加强数据库建设。并根据抽检工作要求,落实抽检工作安排,指导、推进和督查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各项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 教育评估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年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要求,制定当年度抽检工作方案,做好抽检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教育厅《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学科属性与专业特点,贯彻落实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标准、质量监控办法和自查制度,规范和加强环节管理,常态化抓实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建设,并按要求将毕业论文(设计)各项材料(名单、学士学位授予信息、被抽检毕业论文(设计)正文及附件、设计作品照片及说明、专业培养方案等)上报教育部全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信息平台。对于实施本科毕业论文替代制度、有特殊培养要求及涉密论文(设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抽检安排
第八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每年开展一次,省教育厅组织的按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设计),覆盖全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对于上一学年度出现问题较多的和需要重点监测的专业适当加大抽检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抽检的每篇论文(设计)分送3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议。若有1位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经修改后,由所在二级学院重新(多次)组织送校外3位同行专家评审,直至全部合格。
第四章 评议要素与重点
第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重点考察否决性指标、选题意义、逻辑构建、专业水平以及学术规范等。
第十三条 其它形式的专业类毕业作品、毕业创作、项目设计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参照相关要素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学校参照省教育厅标准和要求,组建相应评审专家库。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议。
第五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结果由教育评估中心向教学委员会、教务处反馈,并提出相应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 教务处以适当方式向二级学院公开抽检结果,并指导二级学院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经抽检确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所在学院及专业
同一专业在省教育厅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1篇及以上,学校予以通报,对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主要领导进行教育质量约谈。
同一专业连续2年在省教育厅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篇数较多或比例较高,除按省教育厅要求减少招生计划等外,专业所在学院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系数降低一定比例,并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同一专业连续3年在省教育厅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较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按省教育厅要求执行。
(二)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年在省教育厅抽检中出现1篇及以上“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教务处发出书面整改告知书,所在学院对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查找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连续2年在省教育厅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所在学院加强对指导教师的专业帮扶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过程质量监控,暂停毕业论文(设计)指导1年,取消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优秀资格。
(三)论文(设计)作者
经抽检评估被确认为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务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结果将作为学校本科招生计划分配、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教学质量监测、学院绩效考核、本科专业认证等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教育评估中心、教务处承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